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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0 来源:

2、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虚假旅游统计数据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相关统计执法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3、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不到规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原始记录并备案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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