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旅游局 兰州市农牧局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01 来源:兰州市旅游局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旅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旅游局、省农牧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1号)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大力发展我市乡村旅游,全面拓展农业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业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开展“322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都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的同时,探索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子。 (二)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培育乡村旅游产业,指导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坚持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条件、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不脱离发展阶段,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不贪大求洋,不盲目提升档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避免因盲目发展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在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的新途径。 (四)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树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层次、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协调、规划、信息、促销和培训等服务工作,拓宽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深入开发富有地方民俗民族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不断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提高乡村旅游品位,以农民经营为主体,充分体现“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民俗传统文化,大力发展乡村度假游、特色村寨游、乡村民俗风情游、田园观光游、农业科普教育游、农业劳作体验、农产品采摘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加强乡村旅游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增强乡村旅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民俗的愿望,为游客营造自然、健康、和谐的旅游生态环境。 深入实施“322工程”,不断提升全市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即到“十一五”末,全市建成3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县(区)、2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乡(镇)、20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村,并力争其中有1/3进入国家级行列。到2010年,全市以旅游为重要产业的自然村争取达到全市自然村总数的10%,直接从事旅游业的农民达到2万人,间接从事旅游业的农民达到10万人,乡村旅游产业总收入达到10亿元,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20%,乡村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全市乡村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市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乡村旅游发展工作。 成立由市旅游局局长为组长、市农牧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兰州市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各级旅游、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共同承担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解决困难、标准贯彻、典型推广等工作,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 五、工作重点 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旅游部门要着重做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乡村结合实际,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乡村旅游,建设生态农业。 (一)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调研,整理汇编乡村旅游资源名录,遴选一批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资源,为搞好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布局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全面把握和密切跟踪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严格依法保护农民在旅游开发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合作组织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功能。 (二)科学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坚持自然村整治建设与旅游开发建设相结合、生态环境效益与旅游经济效益相结合、乡村观光旅游与休闲体验旅游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等有关规定,科学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加强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强化规划执行力度,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优质高效有序进行。 (三)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促进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加大服务力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旅游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水平;为农村提供专业的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和项目指导,帮助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市场意识,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抓紧制定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督促经营者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前景看好、有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要在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建设发面给予倾斜。要加强村镇公路、景区游步道、供电、消防、环卫、给排水等设施建设,尽快改善乡村旅游基础条件。要按照整洁美观、突出特色、弘扬传统、彰显文化的要求,大力整治村容镇貌,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舒适性。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旅游和农业部门要在经费和政策上向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倾斜。 (五)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工作。要突出特色,将乡村旅游与红色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科教旅游、商贸旅游以及生态旅游等紧密结合起来,深度开发乡村风光观赏游、乡村风情欢乐游、乡村生活体验游、城市文化互动游等乡村旅游系列精品,打造乡村旅游知名品牌;要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拓宽海内外客源市场。 (六)积极创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鼓励农民以股份合作等方式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积极指导乡村旅游点、农家旅馆等旅游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组建乡村旅游协会、乡村旅游企业联盟等乡村旅游经济合作组织,整合分散的乡村旅游点,提高乡村旅游的组织化程度。 (七)严格规范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促进乡镇特色文化和服务设施建设。要转变职能,创新手段,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证旅游公共卫生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指导乡村旅游企业制定经营管理、互助合作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要帮助乡村旅游企业与周边地区开展信息交流与区域合作,实行资源共享、线路互连、市场互动、客源互送,促进共同发展。 (八)大力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基础知识、经营管理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素质,造就一批守法纪、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诚信的乡村旅游经营人才。鼓励有实力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到乡村旅游发达地区开阔视野、学习取经,并力争扶植一批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发展后劲足的乡村旅游企业。 (九)注重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与传统文化。要注意保持传统文明和本地特色,尽量做到“一村一品”,不盲目跟风、重复建设。要保持乡村的特色风貌以及当地居民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乡村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对古村民居、民族建筑、古树名木等文物古迹应保持原貌,妥善维护。要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设施行为,科学处置乡村景区、旅游农庄内的污水、烟尘、垃圾等,把乡村旅游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抓好试点工作。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实际,选择乡村旅游(农家乐)起步较早、搞得较好的地方作为试点,创新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总结成功经验,积极加以推广,促进我市乡村旅游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全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即:到“十一五”末,全国推出乡村旅游100个示范县、1000个示范乡、10000个示范村)的发展目标,同时按照全省“885工程”(即:到“十一五”末,全省建成8个以上省级旅游强县、80个以上省级旅游小城镇、50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并力争其中有1/3进入国家级行列)发展目标和要求,并结合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即将出台的乡村旅游县、乡、村示范性标准,加快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乡村旅游发展管理办法和措施,积极推出本地区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和先进典型,力争进入全国“百千万工程”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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