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餐馆应按照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3、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加强业务管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地旅游局和各旅游接待单位,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登记制度和重要业务保存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重点应对进入办公场所人员、游客、住宿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旅游行程等详细内容,对入门登记、旅游团队人员登记、住宿登记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为60天。 四、应急防控措施 如发现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疾病时,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地旅游局和各旅游接待单位,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部门,值班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圆满地完成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1、紧急动员部署防控工作。在接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后,防治传染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动员部署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公布值班电话和有关信息。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4小时要不断人,领导小组成员和值班人员通讯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 2、严格消毒。应按照《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公共场所和人员相对集中区域、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旅游车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餐馆、商店等游客和人员集中场所、相对封闭区域、有关设施进行严格消毒操作,做好消毒记录,进行严格检查。 3、严格选择接待单位。组团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应对地接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等相关旅游接待单位事先进行调查,查证它们是否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了消毒、采取了必要的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措施。应事先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疫情情况,重点应掌握旅游行程范围内国家和地区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4、严格管理来自疫区的人员和物品。对来自疫区的物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检测,经检验检测确定符合规定,没有携带传染性疾病病源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应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密切关注,详细登记其随行人员情况,掌握其行程。星级宾馆饭店尽量应将从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到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加大该区域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5、加强管理。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门卫制度、登记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查,对进出办公场所来往人员注意观察和询问。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可在进入本单位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关注本单位、本部门人员的情况,掌握其及家庭人员健康状况。旅行社带团导游、业务接待人员、星级宾馆饭店接触客人人员及其他所有接待游客的人员应对游客、客人使用恰当的语言和方式,提供客人预防和控制疾病的知识,注视游客、客人身体状况。 6、坚持首见报告制度。首见人发现游客或客人有疑似病症时,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照指导运送他们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治疗。 7、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在报告至送医院这段时间内,应迅速地对疑似病人采取临隔离措施。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全力配合,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相关信息。旅行中的旅游团队,导游应立即终止旅游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 五、信息报告 如发现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疾病及政府需要报告疫情时,应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坚持“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1、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传染性疾病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将本部门、本单位传染性疾病信息报告到省旅游局防治传染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由值班人员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2、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经营企业,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报告。 3、运行中的旅游团队,每天应向旅行社报告人员健康情况。如团队中有确诊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疾病时,旅行社除向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外,还应向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经营企业在发现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疾病时,除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报告外,还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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